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金年会(英譯文名稱:Bozhou University)。
第二條  辦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欣然街36号2号樓301室。郵政編碼:895165383。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并經舉辦者批準,學校可以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辦學性質:金年会是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是以培養人才為主要任務的非營利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管理體制:金年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
第五條 堅持“地方性、應用型、特色化”辦學,以本科教育為主,适度保留并逐步減少專科教育;以教師教育為基礎,積極發展與地方産業相關的應用型專業;形成基礎學科與應用學科交叉融合,教育學、文學、藝術學、工學、醫學、管理學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立足亳州,面向皖北,輻射中原,為基礎教育培養高素質師資,為生産服務一線培養應用型人才。
第六條 辦學功能: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第七條 辦學規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8000人左右。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自身條件,适時适當調整辦學規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辦學實際,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确保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
(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推動學校的教育體制改革;
(四)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調整向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對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
(二)制止、排除任何單位、個人所進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礙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
(三)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四)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五)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的權利:
(一)學校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二)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傳承創新優秀文化;
(三)根據社會需要、國家政策規定及學校辦學實際情況,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标準及程序,自主調節内部招生比例;
(四)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價标準;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及校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自主确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有關規定,評聘、管理、使用、考核教師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按照有關制度,獨立使用、管理學校資産和經費;
(七)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監督,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經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并通過學校注冊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如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充分、平等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品行、學業、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标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曆(業)證書、學位證書;
(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調整修學年限、轉學、休學、請假、轉專業、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四)按照規定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資助;
(五)公平獲得參與學生組織和參與社會實踐、創新實踐、國際交流、文體活動、勤工助學的機會,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與服務;
(六)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組織注冊校内社團,開展符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素質拓展活動,學校給予必要指導和支持;
(七)對學校重大事項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存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校内機構或個人侵害其合法權益,可進行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道德行為規範,尊敬師長;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完成學業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的國際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或相關機構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是學校教育教學與管理的主體。
第二十條 教職工實行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任職資格準入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級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本職工作并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德、能、勤、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适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标準,有計劃地開展教職工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對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難的教職工給予必要幫助。
第二十四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履職情況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或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由學校聘任的榮譽職銜人員、兼職人員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揚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
(一)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特殊情況下,可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主持。
(二)校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三)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教學、科研和相關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計劃、經費支出、活動舉辦、項目建設等,作出決策。
(四)校長辦公會的決策事項由分管副校長、學校辦公室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牽頭落實。
第三十一條 本着“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系級管理的主要形式為黨政聯席會。黨政聯席會議主要研究系級教育教學、科研、思想政治教育、經費管理等各項具體工作。系黨政聯席會議按照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實施監督的主要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要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條 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發揮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和校團委指導下的全校學生的群衆組織,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對教學管理、校内文體活動、後勤管理與服務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監督有關管理與服務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行使權力。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下列事務,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的學科專業;
(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劃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标準、政策和辦法;
(六)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八)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根據需要,在系(院)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二級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建立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負責開展學位審查、評定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審議機構。教學工作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各類、各層次教育發展建設規劃,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三)研究審核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及調整方案;
(四)審議學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評價、同行專家、企業行業專家和領導共同參與的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制度體系。實行教學督導制度。
第三十九條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關心并幫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積極構建和諧校園。
第六章    内部機構設置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學校和二級辦學單位兩級管理,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實行目标管理。
(一)學校二級機構由二級系(院)、直屬機構組成;二級系(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也是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對外合作與交流的主要載體;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組建或調整二級辦學單位;
(二)二級辦學單位須根據學校章程,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制定本單位的運行管理規程,報學校審批備案;
(三)各二級辦學單位設黨、政主要負責人各1人,分别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黨、政工作;學校根據各二級辦學單位不同情況,配設必要的黨、政副職,協助其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二級辦學單位的黨政幹部,由學校根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任免;
(四)二級辦學單位内部人事安排由二級辦學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确定,報學校審核備案後,由學校統一聘任。
第四十一條 校内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校徽 校訓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校徽:圓形圖案,由芍花、篆書“亳”字、金年会、1909等圖文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訓:善學善教,育己育人。
第八章    财務 資産 後勤
第四十四條 學校積極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制;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勵基金。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務管理體制。财務處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财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财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财務預算,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經濟責任和監察審計等制度,防範财務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資産是指屬于學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産管理,努力節約支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後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安徽省教育廳核準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審議通過修改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安徽省教育廳核準後,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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